| 关于2008年援外培训项目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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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2 10:12 文章来源:经济合作局培训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各援外培训项目承办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的相关规定,做好援外培训项目财务结算工作,我部已于2008年6月30日印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商财字〔2008〕65号)(以下称《实施细则》),并自即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各承办单位可到各省、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我局培训处(电话:010-65686865 传真010-65686875)查阅。
为加快今年已执行项目的结算进度,请各承办单位尽快将加盖公章的学员信息表(格式见附件)原件报送我局签字确认,以便办理费用结算。
承办单位须保存办班所有费用支出的原始票据,以备审计检查。
有关具体结算事宜,请径与商务部财务司涉外处联系。
电话:65197699 传真:65197907
特此通知。
附件:学员信息表(格式)
经济合作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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