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08年援外培训项目对外招生工作的通知 |
|
| 2008-03-21 14:32 文章来源:经济合作局培训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各有关驻外经商机构,各承办单位:
2007年,在国内外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援外培训项目招生工作总体良好,成效显著。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如下问题:国内外联系沟通不畅,分工协作不明确;部分来华学员因通知不及时抵达时无人接机,个别学员入境时被遣返;部分国别超范围招生,部分学员素质不高、年龄偏大,甚至患有白血病、肝硬化、狂躁症、严重高血压、心脏病和艾滋病等,个别学员已怀孕甚至临产并在华生了孩子;少数学员私自携带家属;部分学员签证有效期不够,个别学员因未办理第三国中转签证而在离境时被拒绝登机;部分承办单位擅自对外招生和发送未经审核的招生材料,给我有关对外工作造成被动等。为确保2008年援外培训项目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我部通知发送的2008年援外多边培训项目计划表中未明确具体举办时间、地点和/或承办单位等有关项目信息,以及可能追加的项目信息,我局将陆续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经济合作局子站(jjhzj.mofcom.gov.cn)发布;其他项目情况如有变更,也将通过上述网站发布。请注意及时查看。
二、高度重视援外培训招生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其最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住宅电话和手机号,传真,电子邮件等)通报我局,并保持联系沟通。
三、援外培训项目的对外招生工作由我驻外经商机构按计划国别和人数统一办理,各承办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并及时跟踪了解对外招生情况,但不得擅自对外招生和发送未经审核的有关材料,如有特殊的招生对象,可向有关驻外经商机构推荐,由其视情通过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各承办单位应尽可能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我有关驻外经商机构进行联系,并按照其已确定的招生计划跟踪了解情况。
四、各承办单位须在办班前3个月将有关项目实施方案和中、外文的项目情况简介(请按照有关要求编写,以后技术班不再发送“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报我局审定并由我局统一上网登载,供各驻外经商机构对外招生使用。
五、各驻外经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国别和名额招生,非面向驻在国招生的项目信息不得通知外方。切实把好来华学员健康、语言、专业等重要环节,务必要求来华学员提供当地正规医院出具的体检或健康证明,并认真做好面试工作,确保来华学员质量。对患有各种传染性疾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和肢体残疾、怀孕、超龄、语言和专业不符合的外方推荐人员应予以婉拒。对学员提出携带家属等其他要求,原则上予以婉拒,特殊情况须报国内审批。
六、根据2008年1月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官员班和技术班管理办法和费用开支项目及标准已基本统一。为此,请各驻外经商机构今后向所有来华参训人员(无论其参加官员班还是技术班)统一发放《邀请函》和《学员手册》(有关格式及内容已作更改,详见我局网站),并严格按上述新规定发放中转费。
七、各驻外经商机构须敦促并协助已确认学员认真做好行前准备工作,一是及时申办赴华签证和途径第三国中转的入/过境签证,二是填写邀请函回执和学员信息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其自带并提交中方培训承办单位,一份存你处备查),三是认真准备其参加研修/培训班期间的国别情况交流材料(包括本国在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贸易投资政策、合作意向等),四是赴华时携带足够数量的应季衣物用品和应急自用现金等。
八、为便于国内做好接待礼遇安排以及统计需要,请各驻外经商机构在向国内报送学员信息时,务必将其职务和级别分别按官员(部级及以上、司局级、处级及以下)、管理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科研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技术人员)予以说明。
九、请各驻外经商机构在学员赴华前一周将其行程和抵达航班通知有关承办单位,以便国内做好接机安排。如来华学员需在北京、乌鲁木齐两城市中转(须实际发生住宿)时,请通知中转站负责接送;在上述两城市以外的国内其他城市中转时,请通知承办单位协调安排接待。
特此通知。
商务部经济合作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